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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5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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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简述我国对境外投资者的鼓励和保护。
答:为了鼓励境外投资事业,我国允许主办有关项目的境内投资者向国家银行申请优惠贷款;
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所分得的外汇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在其按期调回境内并办理结汇手续后,允许该境内投资者对其外汇额度,自该境外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以内全额保留自用,不必分成上缴;
5年后,20%上缴国家,80%留给境内投资者。
资源开发项目的产品,凡纳入国家进口计划的,享受同等关税待遇和补贴,鼓励用国产设备、材料作为境外合营企业的中方投资,并免征出口税。
42、 简述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答:在战后新的历史条件下,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屡屡遭遇战争、内乱、没收、国有化及外汇禁兑、政府违约等种种政治风险。因此,发达国家认识到,对本国的海外投资只有鼓励措施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还必须予以法律上的保护,使本国的海外投资尽量免受或少受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于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就应运而生。
1948年,作为“马歇尔计划”的一部分,美国国会通过了《经济合作法案》。根据这个法案,美国率先创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发展到今天,世界上主要的公营出口信贷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组成了“信贷和投资保险机构国际联盟”。
各资本输出国的投资保险机构通常承保三种主要的政治风险,分别是: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和战争内乱险。
43、 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规定的对外资征收和国有化的前提条件。
答:中法协定和美式协定都规定了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前提条件,即:
(1) 为了公共目的,
(2) 采取以非歧视性方式,
(3) 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4) 给予补偿。
但在补偿数额及支付方式方面,两种协定有着重大区别。
44、 简述战后世界性投资法制成果的表现。
答:尽管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一些根本问题上的严重冲突,战后一直未能缔结一项全面地规范国际投资行为的世界性公约,或者制订出一部有约束力的世界性的国际投资法典,但是,国际社会在建立世界性投资法制方面毕竟还是取得了一些成果。
第一, 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制订了不少建议性、指导性、宣言性或是原则性的文件;
第二, 世界各国在某些具体的单项问题上缔结了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或协定,如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或“ICSID公约”),1985年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或“MIGA公约”)以及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终文件》中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的规定。
45、简述TRIMs的主要内容。
答: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125个参加方(包括中国)签署了《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TRIMs决定”也随之于1995年生效。该协定内容如下:
(1) 适用范围:TRIMs决定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即只有那些“可能引起(货物)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才适用此项决定。
(2) TRIMs决定禁止缔约国采取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和第11条第1款相违背的TRIMs。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是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按TRIMs决定的附件,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TRIMs具体地说有两种:一是当地成分要求;二是贸易平衡要求。而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1款则是有关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按TRIMs决定附件,与这一规定不符合的TRIMs有三种,一是贸易平衡要求;二是进口用汇限制;三是国内销售要求。
(3) 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全部适用于TRIMs,发展中国家可按总协定第18条获得特殊的差别待遇。
(4) 各缔约国须在TRIMs决定生效后90天内将所有TRIMs予以通报,并在2年内(发展中国家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为7年)消除这些TRIMs。
(5) 缔约国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作法的透明度。
46、 简述《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答:根据1965年《华盛顿公约》组建成“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即ICSID。
设立“中心”的主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另设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但“中心”本身并不直接承担调解和仲裁工作,而只是为解决争端提供各种设施和方便;为针对各项具体争端而分别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或国际仲裁庭,提供必要的条件,便于他们开展工作。
“中心”与世界银行有密切的联系,但“中心”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
“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书面同意文件,是后者有权登记受理的法定前提。
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应当受到三项限制:
(1) 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
(2) 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办法。但东道国可以要求优先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
(3) 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家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要求,除非东道国不遵守和不履行对此项争端作出的裁决。
我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了《华盛顿公约》,进而在1993年1月7日递交了批准文件,并通知“中心”:中国仅考虑把由征收和国有化而产生的有关补偿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
47、简述《汉城公约》与MIGA体制。
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即“MIGA”,成立于1988年4月。它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5个新增成员。和“ICSID”一样,MIGA也是世界银行主持组建的、旨在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一个世界性组织。不同的是:ICSID通过受理和处断国际投资争端,为海外投资家在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MIGA则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且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简言之,两者的业务和功能,互相配合,相辅相成,其主要宗旨和共同效应都在于通过“国际立法”,切实保护海外投资家的权益,改善国际投资环境,促进资本跨国流动,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流动。
MIGA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一个成员,拥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权缔结合同,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及进行法律诉讼。
对于前来投保的跨国投资者,《MIGA公约》要求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该法人无论是否私有企业,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
MIGA的担保险别也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货币汇兑险”。《MIGA公约》还另外增设了一个新险种:“违约险”。
《MIGA公约》规定,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
MIGA机制不同于任何过官办保险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对吸收外资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同时赋以“双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外资所在的东道国,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MIGA的股东,从而部分地承担了外资风险承保人的责任。
中国是MIGA的创始会员国。
48、简述浮动汇率的种类。
答:浮动汇率制是指外汇行市不受某种客观因素限制而由外汇供求关系自行决定涨落的一种汇率制度。在外汇市场上,当外汇供应不足时,本币汇率就上升;反之,本币汇率就下降,从而形成市场汇率。
按照汇率浮动的方式,又可把汇率分为:
(1) 单独浮动,指一国货币不与其他国家货币发生固定关系,其汇率根据外汇市场的供求变化单独浮动;
(2) 钉住浮动,指选定一种外国货币作为基本货币,将本国货币钉住基本货币,当基本货币汇率上下浮动时,本国货币的汇率也随之浮动;
(3) 联合浮动,又称“蛇形浮动”,指一些国家组成某种形式的经济集团,在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之间实行固定汇率,规定汇率波动的上下限,有关国家承担干预义务,共同维持汇率的稳定,而对集团以外的国家则实行共同浮动的办法。如现在欧盟大部分成员国都加入了联合浮动。
49、简述国际货币体系。
答:1944年7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签署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立,标志着国际货币体系的建立。该体系通称“布雷顿森林体系”,它的基本特征是确立美圆的国际中心货币地位。
1978年,修改原《基金协定》的“牙买加协定”生效,从法律上正式宣告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终结。
现行《基金协定》主要包括汇率安排、外汇管制以及金融资助等方面的内容。
50、简述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答: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无论采用哪一种融资方式,双方当事人都需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融资方式、融资环境和借款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各种国际融资协议的内容也互有差异,但是它们都使用一些共同性的标准条款,这些标准条款主要包括:
一、 陈述和保证
陈述和保证是指在融资协议签订之前或之时,借款人向贷款人说明与融资协议有关的事实,并保证所作说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 先决条件
从国际融资协议的履行过程来看,贷款人一开始就必须履行提供资金的义务,而借款人偿还债务往往需要比较长的时间。由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贷款人都要求在融资协议中规定某些先决条件,只有借款人满足这些先决条件,贷款人才履行融资的义务。
三、 约定事项
约定事项是应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允诺在融资期间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这些事项主要包括:
(一) 消极担保条款:在这一条款中,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在还本付息之前,借款人不得在其资产和收入上设定任何抵押权、保证权、质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物权,也不得允许这些担保物权继续存在。
(二) 平等位次条款:这一条款规定,借款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使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和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得厚此薄彼。
(三) 财务约定条款:在这一条款中,借款人允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并遵守约定的某些测定财务状况的标准。
(四) 贷款用途条款:这一条款规定,借款人必须把全部贷款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否则,贷款使用不当,可能会导致借款人经营失败,以致丧失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 反对处置资产条款:规定这一条款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丧失、转移或耗减其资产,使贷款人收回贷款的权利受到威胁。(1、保险;2、不得处置P397)
(六) 保持主体同一条款:这一条款的主要内容是:首先,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其经营性质和范围;其次,禁止借款人与其他公司、企业合并,以免借款人的财产和负债发生重大变化,对贷款人收回贷款产生不利影响。
四、 违约事件
(一) 实际违约
(二) 先期违约
1、 连锁违约
2、 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
3、 抵押品毁损或贬值
4、 借款人资产被征用或国有化
5、 借款人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 债权担保
国际融资的债权担保基本上可以分为信用担保和物权担保两大类。
(一) 信用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姿信向贷款人承作的还款保证,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 保证
2、 备用信用证:在这种担保方式下,担保人(开证银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开出备用信用证,当贷款人向担保人出示备用信用证和借款人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证的规定支付款项,即由担保人承担第一位的付款义务。
3、 意愿书:通常是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而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人偿还贷款的书面文件。意愿书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担保人通常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
(二) 物权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有动产担保和不动产担保之分,这两种担保方式都适用各国民商法中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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